为加强校风为规范学生管理行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建设良好校风,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太阳集团电子游戏章程》等规范性文件,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对有违反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纪律行为的学生,应当给予批评教育,并可视情节轻重,给予如下纪律处分: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二条 处理权限:
(一) 警告、严重警告的处分权限:经二级学院学生纪律处分委员会合法性审查后决定,报学生处审核备案。
(二) 记过、留校察看的处分权限:经校学生纪律处分委员会合法性审查后决定,报学生处审核备案。
(三)开除学籍的处分权限:经校学生纪律处分委员会合法性审查后后提交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第三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四)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
(五)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
(六)违反《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
(七)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八)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九)煽动不满情绪,组织非法集会、罢课、罢训、罢餐,情节严重的;
(十)其他情节严重,经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的;
第四条 学生团体或者个人,组织、煽动或者参加非法游行,参加非法传销以及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悖社会公序良俗的活动,严重干扰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影响学校稳定的,视情节撤销或者改选有关学生团体,并可给予相关责任人和当事人记过及以上处分。
第五条 学生不履行依法应当履行的义务,造成恶劣影响的,视情节轻重进行批评教育或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六条 学生违反国家法律、法规,除受到公安司法部门依法处理外,学校将视其情节和性质分别可以处以以下纪律处分:
(一)被判处管制、拘役、徒刑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被处以行政拘留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被处以治安警告或罚款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第七条 偷窃、冒领、抢劫、勒索、诈骗国家、集体或他人财产者,按以下情形给予处分:
(一)经公安部门或学校安全工作处确认有盗窃行为,但未窃得财物的,可以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二)作案价值在500元以下(含500元),经教育确有悔改表现且积极退还钱物或给与相应赔偿的,可以给予记过处分;拒不认错的,可以加重处分;
(三)作案价值在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含1000元),经教育确有悔改表现且积极退赔的,可以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四)作案价值在1000元以上的,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五)有偷窃、冒领行为,经教育处理后再犯的,不论作案价值多少,可以开除学籍处分;
(六)窝赃、销赃及其协同作案的,比照主要责任者可以给予相应处分;
(七)团伙作案,为首的可以加重处分。
(八)有抢劫、诈骗、敲诈勒索行为的可以开除学籍,并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第八条 凡吸毒、贩毒或引诱他人吸毒、贩毒的,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并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第九条 坚决取缔带有封建迷信、帮会色彩的非法“同乡会”、“社团”等组织,严肃处理其非法举办的各种活动。对参与的视情节可以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对主要组织者视改正表现,可以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第十条 结伙斗殴或殴打他人侵犯他人人身权益的,视情节严重可以给予下列纪律处分:
(一)凡参与打架、斗殴的,未伤及他人或致他人轻伤、轻微伤的,先动手一方可以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后动手一方可以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致他人重伤的,视情节可以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并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二)策划或纠集他人打架、斗殴,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以给予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以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三)以劝架为名的,偏袒一方,促使打架事态发展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以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参与起哄、打群架的,视情节轻重可以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四)故意为他人作伪证,给调查造成困难但未参加打架的,可以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打架并提供伪证的,可以加重处分;
(五)为打架、斗殴提供凶器的,视情节轻重可以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同时本人参与打架,但并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以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本人参与打架并造成严重后果的,除赔偿相应的经济损失外,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六)纠纷双方已平息,再次挑起事端的,或曾因打架、斗殴受过处分而又重犯,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七)纠集校外人员结伙打架、斗殴为首的,从重处分,能主动承认错误并揭发他人的减轻一级处分;
(八)凡因打架斗殴致人受伤的,除给予纪律处分外,还要支付被伤害人的医疗费、护理费及营养费等必要费用,赔偿被伤害人的经济损失。
第十一条 有不文明行为的,视情节轻重可以给予以下处分:
(一)在教室以及其他公共场所交往举止不得体的,视情节轻重可以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二)用下流语言或行为调戏、侮辱异性但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以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在学生宿舍留宿异性的,视情节轻重可以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第十二条 有赌博、酗酒行为者,视情节轻重可以给予以下处分:
(一)在赌博现场围观,知情不报或隐瞒实情的,可以给予警告处分;凡参与赌博、为赌博提供便利条件的,可以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经批评教育后再次赌博的,可以加重处分;
(二)因赌博引起的打架、斗殴或其他严重后果的,可以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三)在校内聚众赌博,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可以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四)酗酒滋事,未造成不良后果的,可以给予记过以上处分;造成人身财产安全损害或严重影响他人正常学习、工作和生活的,可以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五)经管理人员证实,初次带酒进宿舍,第一次给予批评教育,第二次可以给予警告处分,屡教不改者可以加重处分。
第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的,视具体行为可以给予下列处分:
(一)隐匿、个人观看淫秽物品的,可以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组织他人集体观看的,可以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二)走私、制作、复制、出售、传播淫秽物品的,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登录非法网站和传播非法文字、音频、视频资料等,视情节轻重可以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编造或者传播虚假、有害信息等,视情节轻重可以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攻击、侵入他人计算机和移动通讯网络系统等,视情节轻重可以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第十四条 私拆他人信件、冒领他人汇款、包裹者,视情节轻重可以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十五条 骗取助学贷款或者其他补贴的,除追缴其拖欠或者所得费用外,并视其情节轻重进行批评教育或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故意拖欠应交费用的,给予批评教育,不予学年注册。
第十六条 在学业、学术、品行等方面,有严重失信行为的,可以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十七条 在校内有违法行为或者严重精神疾病可能对他人造成伤害的,可以依法采取或者协助有关部门采取必要措施,视情节轻重也可以给予劝退决定。
第十八条 违反《考试管理规定》,构成违纪行为的,进行批评教育或者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构成作弊行为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构成严重作弊行为的,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九条 采用谩骂、威胁、侮辱、诽谤、诬陷等手段报复考试工作人员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偷窃试卷或泄密者,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条 按教学、教育管理计划,一个月内迟到三次及以下的给予批评教育,一个月内迟到四次以上的,视其情节轻重可以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二十一条 按教学、教育管理计划,不请假或者未经批准缺勤者,按旷课处理。课堂教学缺勤的,按实际学时数计;实习、劳动、设计、军训等缺勤的,每天按6学时计。一学期内旷课的,按以下规定予以处分:
(一)一学期内累计旷课达20学时(含20学时)的,给予警告处分;
(二)因旷课受到警告处分后,又旷课累计达10学时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因旷课受到严重警告处分后,又旷课累计达10学时的,给予记过处分;
(四)因旷课受到记过处分后,又旷课累计达10学时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五)因旷课受到留校察看处分的,又旷课累计达10学时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二条 离校未请假或请假逾期未归的,按以下规定予以处分:
(一)1-3天给予警告处分;
(二)4-6天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7-9天给予记过处分;
(四)10-13天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予以退学处理。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并造成一定的影响、危害的,可以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可以加重处分:
(一)在餐厅、宿舍、教室或其他公共场所哄闹、燃放鞭炮、砸酒瓶或其他物品等扰乱公共秩序的;
(二)因考试成绩、毕业就业等原因对学校各级领导、教师及有关人员挟私报复,寻衅滋事的;
(三)拒绝、阻碍国家工作人员或学校管理人员依法或依校规执行公务的。
(四)对管理人员进行辱骂,甚至动手的加重处理。
第二十四条 故意毁坏学校公共财物的,除赔偿实际经济损失外,可以给予以下处分:
(一)损坏公物价值在200元以下(含200元)的,可以给予警告处分;
(二)损坏公物超过200元的,视情节轻重可以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三)损坏公物后果特别严重的,可以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四)破坏消防、供电等重要设施、标识,视其情节轻重可以给予记过级以上处分,危及公共安全的,可以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并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第二十五条 学生在校期间应严格遵守宿舍管理制度,违反者,视情节轻重可以给予以下处分:
(一) 夜不归宿或留宿外来人员的,视情节轻重可以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在一学期内学生夜不归宿一次,给予通报批评;二次可以给予警告处分;三次可以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屡教不改者,可以加重处分;
(二)不按规定住宿,擅自调换宿舍,或强占宿舍房间、床位,经劝说拒不改正的,可以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在宿舍内随手向窗外倒水、倒饭、乱堆垃圾者可以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高空抛物的,视情节和后果可以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造成伤害事件可以加重处分;
(四)藏匿使用有毒、易燃易爆物品、管制刀具或违反学校宿舍管理规定私拉电线、使用违规电器(热得快、酒精炉等)的,视情节可以给予警告及上处分;经教育不改的,可以加重处分。同时,因上述违规行为而引各类事故的,除赔偿全部损失外,可以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五)在宿舍内推销商品或散播宗教反动、淫秽物品的,除没收相关物品外,视情节轻重,可以给予记过以上处分;经处理不改,影响恶劣的,可以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可以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一)未经学校有关部门同意随便张贴海报、内容不健康的字画,出版传播非法刊物或组建非法组织的;
(二)有提供伪证、涂改证件、伪造他人签字等弄虚作假行为的;
(三)诽谤、造谣、故意中伤他人声誉的。
第二十七条 处分的期限和解除的有关规定:
(一) 警告处分以6个月为期,严重警告处分以8个月为期,记过处分以10个月为期,留校察看处分以12个月为期。
(二)处分期限内无违纪行为的,在处分到期前5日内,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太阳集团电子游戏处分解除申请表》,由学生所在二级学院签署鉴定意见,学生处审核,予以解除。受处分期间,有重大立功表现的,经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太阳集团电子游戏处分提前解除申请表》,学生所在二级学院签署意见、学生处审核、报主管校领导批准,可提前解除。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三)在留校察看期间,再次发生违纪行为,按情节应给予警告、严重警告类处分者,可以给予延长留校察看一年处分;若其现有学制达到学校规定的最长学制,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在留校察看期间再次发生违纪行为,按情节达到记过或记过以上处分的,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或加重处分:
(一)违纪后故意隐瞒事实,拒不承认,无理狡辩的;
(二)对检举人、证人或履行职责的工作人员、学生干部等进行恫吓、辱骂或报复的。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处分:
(一)情节较轻,能主动承认错误的;
(二)情节较重,但能主动检举、揭发或者举证他人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
第三十条 凡受处分者,处分期内不得享受以下待遇:
(一)不得享受生活补贴、助学待遇;
(二)取消各种评优评奖和奖励资格;
(三)取消入党及发展入党积极分子的资格。
第三十一条 即将毕业的学生的处分,除本条例有关规定处理外,附加以下处理条款:
(一)毕业班学生受警告处分已达3个月(不含假期)及以上者、受严重警告处分已达4个月(不含假期)及以上者、受记过处分已达5个月(不含假期)及以上者、受留校察看处分已达6个月(不含假期)及以上者,若在处分期间有明显进步,允许该生在离校前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太阳集团电子游戏处分提前解除申请表》,经二级学院签署意见,学生处审核,报主管校领导批准,可提前解除其相应纪律处分。学生毕业后申请提前解除处分的,应由所在单位出具鉴定材料。
(二)毕业班学生在办离校手续期间,若出现破坏公物、酗酒滋事、打架斗殴等违纪事件的,学校将根据本规定把相关处分文件,寄发学生报到单位的人事部门,协同处理相关事宜。
第三十二条 退学、开除学籍的学生应在一个工作日内办理完各种手续并离校。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三十三条 对学生作出处分时,应当出具处分告知书和处分决定书。
处分告知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学生基本信息;
(二)违纪事实、处分理由;
(三)拟处分的种类、依据;
(四)告知申辩和陈述的权利及时间截止;
处分决定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学生的基本信息;
(二)作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
(三)处分的种类、依据和期限;
(四)申诉的途径和期限;
(五)学校名称和处分日期等其他必要内容。
第三十四条 给予学生处分,应当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与学生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对学生的处分,应当做到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
第三十五条 在对学生作出处分或者其他不利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学生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处理、处分告知书和处分决定书等可依次采取以下送达方式:
(一)直接送达:处理、处分告知书和处分决定书等,应当直接送达学生本人,学生本人在送达回证上签字,签字日期为送达日期。
(二)留置送达:学生拒绝签收的,可以邀请系部领导、辅导员和学生代表作为见证人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2个及以上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也可以把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
(三)邮寄送达:学生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以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四)公告送达:难于联系的,可以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发布公告,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15日,即视为送达。
第三十六条 对学生作出开除学籍或者其他涉及学生重大利益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的,应当提交校长办公会或者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并应当事先进行合法性审查。
第三十七条 对学生处理、处分及解除处分材料,应当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
第三十九条 本规定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规定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凡有关规定与本规定相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